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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鄭妃娟 - 教務組長 | 2025-03-25 | 點閱數: 52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7 月 22 日臺教文(三)字第 1130071313A 號函 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2 月 18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40013214B 號函辦理。

二、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27 條規定,旅行業業務範圍不包括留遊 學業務,又依「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 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 4 點規定,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包 括課程研修及課程活動,其中課程活動應由遊學服務業者 委託旅行社辦理,合先敘明。

三、請學校辦理校內學生海外留遊學活動,務必尋求合格之留 遊學服務業者辦理,以維護學生之消費權益與保障赴國外 留遊學之安全,相關規範如下:

(一)針對學校在學生與留遊學服務業者簽訂留學及海外旅遊 學習契約,應留意該業者是否為經教育部契約查核合格 業者及契約是否符合「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 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二)請至教育部「海外留遊學資訊萬花筒」(下稱萬花筒) 網站( https://studyabroadinfo.moe.gov.tw )首頁之 「海外【留學、遊學】安全與權益」點選「業者契約查 核結果」查詢合格業者,及「海外【留學、遊學】指 南」之定型化契約範本下載前述規定辦理。

(三)為維護學生赴國外留遊學之安全,教育部於萬花筒網站 發布電子報,請加強宣導並鼓勵學生及家長參閱各期電 子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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