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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宜蓁 - 人事主任 | 2025-10-21 | 點閱數: 24

本次修正說明略述如下(詳參附件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一、第三條: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
二、第六條:配合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公假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採層級化規範,修正留職停薪期間病癒申請復職時之檢證規定。
三、第八條: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應給予休假三日。
四、第十四條:賦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主管機關在教師因申請身心調適假處理其課務及代課費用時,應予協助之角色。
五、第十九條:本規則施行日期除第八條及第九條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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