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轉知有關赴大陸、香港、澳門(含過境轉機)通報作業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4 年 10 月 2 日府人考字第 1141348341 號函辦理。
二、查前開函釋略以,因應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以下簡稱懲處原則),各校應加強宣導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 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另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前開懲處原則予以懲處。
三、再查「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公務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規定之人員;又查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意旨,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所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故渠等出境差假及通報事項,均應比照公務員規定辦理。
四、本校公務人員、工友、兼任行政職教師及未兼行政教師,請確實遵守,不論因公或非因公,不分平、假日,赴大陸、港澳均應事先申請步驟如下:
(一)公務人員、工友、兼行政教師:
行前應確實依上開規定期限內(5 日前/會見或連繫特定身分人員 7 日前)→ 填具通報表(如附件),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 → 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至差勤系統完成出國申請並上傳登錄畫面。
→赴陸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依限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二)未兼行政教師:
填寫紙本出國申請表(5 日前) → 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 → 差勤系統完成出國申請並上傳登錄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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