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1 月 13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50033237 號函辦理。
二、查市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以下簡稱諮商輔導要點)第 2 點規定略以,諮商輔導對象為市府及所屬機
關學校所屬員工,並未包括本局所屬各級學校暨幼兒園之教育人員,合先敘明。
三、為維護旨揭人員心理健康並提升組織效能,爰同意其如有需要得比照諮商輔導要點第 7 點第 1 款,申請每年每人 4 小
時諮商鐘點費補助,該項經費由各校(園)依實際需要編列並於相關經費項目下支應。
四、為避免影響教學,如申請人依諮商輔導要點第 7 點第 3 款於上班時間至工作地點以外場所接受諮商,請於無課務之時
間辦理。
五、檢附前開諮商輔導要點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