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保東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辦法
112.02.15校務會議通過修正公布
111.08.24校務會議通過公布實施
一、依據:
(一)依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辦法。
(二)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保東國小校規(以下簡稱本校
規)。本校規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依據教育部 109 年 8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 號函修訂「國民小學訂定學
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辦理。
(四)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9 月 9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109525 號函辦
理。
(五)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5 月 24 日「研商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服繡
姓名研商會議」決議暨 111 年 6 月 1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76945A 號函辦理。
(六)依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2 年 1 月 6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11700658 號函辦理。
二、目的
(一)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二) 共創開明、信任之校園,廣納學生及家長之意見共同研修此辦法。
三、學生服裝之規定
(一)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褲)校服。天寒時,學生可在校服
內外加穿保暖衣物(如便服外套、帽 T 、毛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二)髮式自主原則:本校不限制學生髮式,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
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
(三)學生除於校慶、畢業典禮等重要活動,或體育課、實驗課等相關課程,應遵守學校
統一規定之服裝外,其餘得選擇合宜混合穿著學校校服及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如班
服、社團服裝)。
(六)教師在規範學校學生服裝儀容時,需考量學生在生理上、心理上、宗教上、精氣上等
之特殊需求給予學生多元選擇,並尊重其抉擇,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之規定,對於違
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不加以處罰。
(七) 學校制服不用繡學號、班級及姓名。
四、學生穿著之注意事項: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
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
園空間」。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
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第 2 項規
定「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
協助,以改善其處境。」且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
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
象而加以處罰」。
(三)對於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依本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本校應以舉辦校內
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
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且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但
若明顯因個人服儀不整致嚴重影響校譽、善良風俗或整體觀瞻時,得請家長配合作
適度修正。
五、服裝儀容委員會
(一)採任務編組,如需編修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則依此辦法組成,且以舉辦校內公聽會、
說明會、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匯集編修
內容,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二)校務會議審議前項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不
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三)服裝儀容委員會設置成員 7 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教導主任為執行秘書;其
委員組織如下:
組成成員 |
人數 |
參加人員 |
召集人 |
1 |
校長 |
行政人員代表 |
2 |
學務組長、行政人員 |
教師代表 |
1 |
教師代表 |
家長代表 |
1 |
家長代表 |
學生代表 |
2 |
學生自治會 |
(四)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學校視實施狀況進行檢討及意見彙整,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五)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2.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審議。
3.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4.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五、本規定經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會議審議,並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公佈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教導主任: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