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 114 年 2 月 15 日前檢附申請書向人事室提出申請,請依各欄位詳實填寫,並於「具領人簽章處」及「立切結書人簽章處」簽名或蓋私章。
二、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請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夫妻切勿重覆請領。
三、於本校第 1 次申請者,須繳驗戶口名簿影本以確認親子關係。
四、除國中、國小無須繳驗證件外,其餘申請者需繳交繳費收據或繳費收據以影本替代者需於單據上寫上"與正本相同"並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