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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人事主任 | 2016-05-13 | 點閱數: 1870

一、本市 105年度國小暨幼兒園第 1 次市內介聘作業業於 105年 5 月 11 日假協進國小辦理完畢,共 279 名教師申請:幼兒園(普通班)32 人申請,成功介聘 21 人,成功率 65.63%;幼兒園(特教班)2 人申請,成功介聘 2 人,成功率 100%;國小特教超額教師(身心障礙類)1 人申請,成功介聘 1 人,成功率 100%;國小特教教師(身心障礙類)19 人申請,成功介聘 8 人,成功率 42.11%;國小特教教師(資賦優異類)2 人申請,成功介聘 2 人,成功率 100%;國小加註英語專長教師 13 人申請,成功介聘 7 人,成功率 53.85%;國小普通班 210 人申請,成功介聘 141 人,成功率 67.14%。互調多角調教師確認成功名單,俟介聘甄選分發小組會議確認後公告。

二、上開教師應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 22 點第 8 項規定辦理。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105 年 5 月 16 日中午 12 時前至新介聘學校完成報到,攜帶介聘報到通知單、教師證書正本、原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等證件至介聘學校接受審查;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未於規定期限內前往新介聘學校報到者,視同放棄介聘,留原學校服務。無故未報到或報到後放棄者,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且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及三年內不得申請市外介聘。

三、請新介聘學校於 105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前召開完教評會審查(審查時間學校自訂)。另依上述要點第 5 點第 2 項規定:對達成介聘之教師,新任職學校教評會審查聘任教師前,應至教育部全國不適任教師系統查詢,除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暨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外,各校應予聘任。

四、倘有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暨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教師,請新介聘學校於 105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前將教評會審查結果清冊(如附件 2)傳真至忠義國小教務處陳主任(FAX2238319, TEL :2222768#702請以電話確認),傳真抬頭務必填寫「教務處陳主任」收,逾期視同同意聘任介聘教師。

五、達成介聘之教師至新介聘學校接受教評會審查,請貴校惠予公假登記,惟課務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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